对本项目比选文件补遗如下。本补遗书的解释权优先于比选文件。
1、比选公告第3.1款(2)项资质要求,其中“具有国家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一级资质”应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分项二级及以上资质”。全文同内容作相应修改。
本补遗书由比选申请人自行下载,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且不要求比选申请人向比选人发出确认函。
比选人:四川鑫福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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